关于通过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探讨 律动律享

发布日期:2024-02-24 来源:半岛官网pg

  为了满足科技发展的实际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第一次将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

  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视听资料包含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还以列举的方式立法定义了电子数据是什么?即,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有交叉,还首次明确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发展的日新月异,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订版公布,第十四条的规定更新了关于电子数据的范围的规定,特别在该条第五款明确“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属于电子证据。这一条规定,为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提供了立法支持,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化形式储存、处理、传输信息的技术,通过这一个技术加固的数字化信息篡改难度大。它不但可以达到上述第五款规定的要求,自身的难以篡改特性还极度适合被用于取证、存证。故,通过区块链技术储存的信息形成的证据当然应当属于电子证据。

  2021年8月1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认了通过区块链技术储存的信息是电子证据,并且在经技术核验一致的前提下,赋予了通过区块链技术储存的信息以其他电子证据没有的待遇——推定未篡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首次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和视同原件的标准。即“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能够准确的看出,原件制作者制作的没有被篡改(与原件一致)的副本就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区块链技术基于自身链式数据结构、分布式存储和加密机制等技术特点,能够很大程度上保障数据上链后难以篡改,为人民法院认定证据真实性提供技术支撑。【出自《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是天生的电子数据防篡改工具,在具备事后效验条件下,符合电子数据视同原件的规定。

  在没有使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情况下,一个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在制作出电子数据后,往往该数据是通过中心化数据库保存在自己的设备或者第三方软件中,这两种保存方式在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下,都有很大的弊端,我们通过下列表格将它们与使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进行一下对比。

  从以上对比分析能够准确的看出,电子数据的制作、保管、数据呈现方式和分享都是很专业的,一步踏错就可能失去电子数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副本。在这个电子数据时代,失去它们,就可能失去胜诉的机会。

  所以,为了让每一个进行电子数据举证的当事人/代理人都能更专业、简便的做证据的取证、存证和示证,云南法链科技有限公司推荐你使用专业的区块链取证、存证工具——“恢链”去记录重要的、可能涉诉的电子数据。让你的电子数据有效留痕,让恢链守护你。

  在云南律师行业人才交互平台“律动律享”公众号上发送律所名称,能查看该律所招聘信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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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24

  为了满足科技发展的实际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第一次将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

  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视听资料包含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还以列举的方式立法定义了电子数据是什么?即,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有交叉,还首次明确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发展的日新月异,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订版公布,第十四条的规定更新了关于电子数据的范围的规定,特别在该条第五款明确“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属于电子证据。这一条规定,为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提供了立法支持,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化形式储存、处理、传输信息的技术,通过这一个技术加固的数字化信息篡改难度大。它不但可以达到上述第五款规定的要求,自身的难以篡改特性还极度适合被用于取证、存证。故,通过区块链技术储存的信息形成的证据当然应当属于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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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没有使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情况下,一个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在制作出电子数据后,往往该数据是通过中心化数据库保存在自己的设备或者第三方软件中,这两种保存方式在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下,都有很大的弊端,我们通过下列表格将它们与使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进行一下对比。

  从以上对比分析能够准确的看出,电子数据的制作、保管、数据呈现方式和分享都是很专业的,一步踏错就可能失去电子数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副本。在这个电子数据时代,失去它们,就可能失去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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